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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
发布日期:[2020-03-31 10:46] 作者:admin 打印 】 【 关闭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技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9日

 

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增强创新型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生力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8-2022年)》(锡委办发〔2018〕72号)、《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06号)和《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是指支持我市企业有效利用科技资源,引导和推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围绕“创新驱动”、“产业强市”战略,聚集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申报、评审和报备,以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入库和评价遴选;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支持企业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市科技局进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绩效监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每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数据等资料。

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入库培育企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对符合申请本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科技局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完成支持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以及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评选情况,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比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科技部门应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支持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符合申报本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⒈ 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⒉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新迁入我市城区且已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文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二)申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列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被评价遴选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直接资助等方式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全额用于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一)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市辖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辖区内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辖区内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二)对市辖区内被评选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根据年度汇算清缴后市税务局确认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所示上年度研发费用金额,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研发费补助:

⒈ 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低于100万元的,最高补助3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高于100万元(含)的,最高补助50万元。

⒉ 瞪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低于500万元的,最高补助1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补助150万元;高于1000万元(含)的,最高补助200万元。

⒊ 准独角兽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经市科技局评审确认扶持的企业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管理。未通过系统申报的企业,扶持资金不予支持。申请企业对网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地区科技部门网上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市科技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持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创新型企业培育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市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获得市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不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影响市扶持资金支持额度的,应及时通告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入库申报和认定、评价遴选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由市科技局取消未拨付的扶持资金或责令企业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技局取消未拨付的扶持资金或责令企业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应对扶持资金支持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按《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锡科计〔2014〕197号)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创新型企业培育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相应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焦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